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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00128号

石建杰与祝洪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建杰,祝洪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00128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杰。被执行人祝洪胜。申请人石建杰与被执行人祝洪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2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