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北二环路交汇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
原审
被告: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上诉人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曾口头约定,若因所涉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均有权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贵池区所辖范围,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张 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