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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152号

张桂珍、曹海军,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珍,曹海军,刘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占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光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桂珍与曹海军、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珍委托李占平于2016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曹海军给付申请人张桂珍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00元,刘光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3月17向被执行人曹海军、刘光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25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海军于2016年03月23日、2016年04月05日、2016年4月13日分三次共计给付申请人张桂珍案件款90000元,并于2016年4月13日缴纳了执行费125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共计2800元。申请人张桂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占平于2016年03月23日、2016年04月05日、2016年4月13日分三次领取了案件款共计9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