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王XX,行长。
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与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宏
审判员 : 王 珲
审判员 :张朝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