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黄李杰,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李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李杰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