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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22号

陈庆与黄李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黄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黄李杰,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李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李杰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鲁日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