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382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艾某,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龙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