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3民初382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382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艾某,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龙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