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606号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20层20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艳哲,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佟辉,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佟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佟辉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洪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