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杨其。被执行人张俭忠。申请执行人杨其与被执行人张俭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诸城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