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8号罪犯杨双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2003)岳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双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湘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杨双泉的部分上诉,维持对杨双泉犯抢劫罪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双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双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9.8分。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守纪之星”;2014年11月12日,由于该犯擅自脱离监管,盗窃香烟一条,被记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双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