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32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旗聪,主任。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芹,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新,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如,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陈雪芹,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陈迪,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如、陈雪芹、陈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息人民币4,670,982.21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如、陈雪芹、陈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7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如、陈雪芹、陈迪发出执行通知书,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1.22元,收取了执行费2,081.22元。已对被执行人刘建如、陈雪芹、陈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职工已遣散,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4,670,982.21及相应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728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如、陈雪芹、陈迪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俞扬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