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41号罪犯李宏昌,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罪犯李宏昌曾于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宏昌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宏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宏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宏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肖四平
审判员 许志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