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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1532号

陈娇与张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娇;张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532号原告陈娇诉被告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张晓应归还原告陈娇借款人民币10万元,此款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间每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8,0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1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被告张晓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5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张晓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之前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沪C030V3福特小汽车一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晓现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车辆委托评估,并将委托拍卖。2016年4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陈娇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