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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号

陈惠明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惠明,陈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文斌,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陈惠明与被执行人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惠明与被执行人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伟东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