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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59号

莫振裕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59号罪犯莫振裕,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茂化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振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罪犯莫振裕曾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莫振裕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振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振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振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振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肖四平

审判员  许志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