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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156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意帕(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564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5)理字第00398号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被处理人意帕(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该单位拖欠的36名职工2015年5月份的工资报酬人民币102,330.14元。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届期,被处理人意帕(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意帕(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按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与职工达成和解。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