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紫光。被执行人何祖国,证件号码362204199401137413,住高安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祖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陈茂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