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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22号之一

魏学纪与辉县市魏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学纪,辉县市魏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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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人魏学纪。被执行人辉县市魏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李延军,系该村主任。魏学纪申请执行辉县市北云门镇魏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学纪依据生效的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小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245元、利息97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9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20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魏学纪案款13105元,结算执行费9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