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民初74号 原告段维龙,男,1974年1月27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身份证号: XXX。 委托代理人黄诚,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俊龙,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助理。 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琼台附属幼儿园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国安,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满林,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龙与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再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05元减半收取946.03元,由原告段维龙负担。 1gwpbotaspcsflakma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杨 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