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5民初74号

段维龙诉周国安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21-06-10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维龙,周国安,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民初74号 原告段维龙,男,1974年1月27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身份证号: XXX。 委托代理人黄诚,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俊龙,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助理。 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琼台附属幼儿园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国安,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满林,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龙与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再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05元减半收取946.03元,由原告段维龙负担。 1gwpbotaspcsflakma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杨 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