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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8执9号

执行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刘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8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刘x,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8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