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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二终字第00118号

朱双九与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北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双九,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北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二终字第00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双九,男,1963年4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周北来,男,1966年7月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

上诉人朱双九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北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双九及其委托代理人祖新义,被上诉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北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双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双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双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上诉人朱双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刘玉管

代理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亚平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