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61号
原告:张超。
被告:王少杰。
被告:冯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王少杰、冯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