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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300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3001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刘武跃,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1栋2单元2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7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刘武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64434.59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其中本金42864.87元、利息21569.72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2.刘武跃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刘武跃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时间 2016年4月12日 信用卡卡号 6222XXXX XXXX 2748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审理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称诉请中利息包括复利。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3月21日尚欠本金42864.87元、利息(包含复利)21569.72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刘武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3月21日本金42864.87元、利息(包含复利)21569.72元,共计64434.5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刘武跃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慕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秋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