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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民一初字第01058号

金吉根与汪旺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吉根,汪旺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望民一初字第01058号

原告:金吉根,汉。

被告:汪旺来,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住所地:望江县雷池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吉根诉被告汪旺来、人保望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吉根负担。

审判长  徐栋材

审判员  刘友宝

审判员  杨 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