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望民一初字第01058号
原告:金吉根,汉。
被告:汪旺来,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住所地:望江县雷池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吉根诉被告汪旺来、人保望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吉根负担。
审判长 徐栋材
审判员 刘友宝
审判员 杨 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