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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贾筱璇与被申请执行人贾林关于抚育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筱璇,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贾筱璇,女,200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市直小区********号。

法定代理人:张宝霞,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市直小区********号,系申请执行人贾筱璇之母。

被执行人:贾林,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抚育费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德中少民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抚养费36000元,已按调解书调解结果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贾筱璇申请执行贾林(2016)鲁1402执字第555号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