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贾筱璇,女,200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市直小区********号。
法定代理人:张宝霞,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市直小区********号,系申请执行人贾筱璇之母。
被执行人:贾林,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抚育费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德中少民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抚养费36000元,已按调解书调解结果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贾筱璇申请执行贾林(2016)鲁1402执字第555号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