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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27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蒋成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蒋成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志明,行长。被执行人蒋成琦,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成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成琦收入325871.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