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志明,行长。被执行人蒋成琦,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成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成琦收入325871.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