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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70号

吴细员诉吴冬开离婚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70号原告吴某某1,女,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4911092024,住余江县马荃镇麻洲果园场场部62号。被告吴某某2,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4011202013,住余江县马荃镇麻洲果园场场部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1与被告吴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1负担。

审 判 长  胡 强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

审判员  夏细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