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70号原告吴某某1,女,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4911092024,住余江县马荃镇麻洲果园场场部62号。被告吴某某2,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4011202013,住余江县马荃镇麻洲果园场场部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1与被告吴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1负担。
审 判 长 胡 强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
审判员 夏细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