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74号
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勇、冯永昌,均是原告的员工。
被告:葛金忠,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