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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1648号

马彪与李文彩、沈华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彪,李文彩,沈华弟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648号申请执行人马彪,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文彩,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沈华弟,无职业。马彪与李文彩、沈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李文彩欠马彪借款7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若李文彩没有按期偿还上述借款,马彪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中未履行部分,李文彩须另行支付违约金0.8万元,沈华弟对上述债务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文彩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文彩、沈华弟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马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己达成和解协议,对李文彩实施了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彪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履行部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

代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