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金友谊,男,生于1979年2月13日。委托代理人林萌,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勇,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被告廖鑫,女,生于1978年11月20日。
原告金友谊诉被告陆勇、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友谊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勇、廖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友谊诉称,2014年4月,被告陆勇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上述���务是在被告陆勇、廖鑫同居期间产生的,被告廖鑫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陆勇、廖鑫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陆勇未答辩。被告廖鑫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陆勇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金友谊现金人民币200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用于油料经营货款。借款期限六个月。按月计息两分。借款人:陆勇2014年4月15日”。2014年11月21日,被告陆勇、廖鑫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4日,被告陆勇、廖鑫在武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陆勇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2015年9月15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陆勇、廖鑫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人李小斌、陈军的证词,结婚证复印件及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陆勇、廖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陆勇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陆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与被告陆勇约定的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廖鑫应当与被告陆勇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但被告廖鑫、陆勇结婚时间在被告陆勇借款时间之后,原告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勇归还原告金友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友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陆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林
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
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