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70号
原告:桂少星。
被告: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少星与被告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桂少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