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02执77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华,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杰,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
被执行人:董新红,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
被执行人: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汇龙乡龙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 本院在执行王卫华申请执行王杰、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6)皖1202执667-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杰位于阜南县三塔路东侧房产一处(证号09A0108)作价8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雯、(2016)皖1202执7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新红位于阜南县××镇××路西侧房产一处(证号××)、(2016)皖1202执7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阜南县红洁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阜南县××工业园××路西侧房产一处(证号××),所查封的财产已作价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雯偿还部分欠款,余款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当地公安行政侦查,法院暂停处置。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