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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645号

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645号原告高××,居民。被告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瑞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