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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096号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闫志平,王树,高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王X,闫XX,高XX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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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9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系该公司行长。被告王X。被告闫XX。被告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闫XX,王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永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