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774号
原告:郑德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仁水。
被告:金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华诉被告吴仁水、金彩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