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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774号

郑德华与吴仁水、金彩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郑德华,吴仁水,金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774号

原告:郑德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仁水。

被告:金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华诉被告吴仁水、金彩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