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88号原告张光荣,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乡杨家坬村,农民。被告白进龙,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绥德县义合镇霍白湾村,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光荣与被告白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光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建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纪 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