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红,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庆武,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广博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84779。法定代表人陈庆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010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罗建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