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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358号

崔志辉与李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志辉;李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民初1358号

原告:崔志辉,男,平泉县

被告:李玉波,女,平泉县 本院在审理崔志辉诉李玉波民间借贷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需等待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张秀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新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