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民初1358号
原告:崔志辉,男,平泉县
被告:李玉波,女,平泉县 本院在审理崔志辉诉李玉波民间借贷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需等待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张秀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新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崔志辉与李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民初1358号
原告:崔志辉,男,平泉县
被告:李玉波,女,平泉县 本院在审理崔志辉诉李玉波民间借贷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需等待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张秀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新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