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府民108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系该公司行长。被告李X。被告郝XX。被告郝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李X、郝XX、郝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