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明一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从坡。被执行人王进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密市明一铸造有限公司、明从坡、王进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所义务。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现根据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282115元抵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进梅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东)3688号水岸东方xxx幢二单元x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抵偿债务xxx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产权机关办理登记、转移、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