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申请执行人方金萍,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被执行人林孝淑,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李建明;方金萍申请林孝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林孝淑应支付申请人李建明;方金萍案款2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2400.0元。本院已执行40000元,尚有196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孝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占润鸿
审判员 祝正刚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