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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2号

刘燕丽与赵艮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丽,赵艮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2号原告刘燕丽,居民。被告赵艮艮,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民事判决书,经当事人申请,被告赵艮艮未按期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赵艮艮先行交付给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押金10000元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耿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