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2号原告刘燕丽,居民。被告赵艮艮,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民事判决书,经当事人申请,被告赵艮艮未按期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赵艮艮先行交付给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押金10000元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耿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