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陈士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林西镇奥帮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住所林西县。
被执行人:董艳军,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士杰与董艳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