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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770号

陈士杰与董艳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士杰,董艳军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陈士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林西镇奥帮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住所林西县。

被执行人:董艳军,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士杰与董艳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