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437号
原告:张民生,男,汉族。
被告:郭惊涛,男,汉族。
被告:王海荣,女,汉族。
被告:夏芳蕾,男,汉族。
被告:李宝成,男,汉族。
被告: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芳蕾,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惊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生与被告郭惊涛、王海荣、夏芳蕾、李宝成、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9日原告张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生撤回对郭惊涛、王海荣、夏芳蕾、李宝成、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95元,减半收取13698元,由原告张民生负担。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俞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