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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437号

张民生与郭惊涛、王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民生,郭惊涛,王海荣,夏芳蕾,李宝成,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437号

原告:张民生,男,汉族。

被告:郭惊涛,男,汉族。

被告:王海荣,女,汉族。

被告:夏芳蕾,男,汉族。

被告:李宝成,男,汉族。

被告: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芳蕾,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惊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生与被告郭惊涛、王海荣、夏芳蕾、李宝成、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9日原告张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生撤回对郭惊涛、王海荣、夏芳蕾、李宝成、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95元,减半收取13698元,由原告张民生负担。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俞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