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13号原告董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
董某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13号原告董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