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6民初113号

董某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13号原告董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