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明在工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账户:×××的存款126611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