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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391-2号

刘帅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帅,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明在工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账户:×××的存款126611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