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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393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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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民初39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晁全升、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07年9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谐。结婚多年来,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听劝解,对家庭及亲人不管不问。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女儿王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看,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婚后,原、被告二人借给被告弟弟王某丁12万元,又向原告母亲借款3万元,该笔债权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判决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12万元,债务3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被���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去年因为被告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但之前十来年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5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某乙;2007年9月10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双方因为被告赌博曾经生气。

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被告于2015年赌博曾经生气,但被告保证今后不再赌博,请求原告给其改正修复夫妻关系的机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存在和好可能。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许成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