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36-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冯志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白锦娟,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刁立荣,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安荣,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徐杰,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志强、白锦娟、刁立荣、张艳玲、张安荣、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扣划被执行人刁立荣银行存款25174.42元。被执行人冯志强、白锦娟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号房产被我院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冯志强、白锦娟名下位于******号房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冯志强名下车牌号为宁******牌轿车被我院多次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六被执行人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石市证字第499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0900元,已执行25174.42元,余款5725.5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