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00号原告宋春霞,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明忠,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霞诉被告王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霞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霞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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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霞与王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00号原告宋春霞,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明忠,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霞诉被告王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霞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霞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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