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1200号

宋春霞与王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春霞,王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00号原告宋春霞,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明忠,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霞诉被告王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霞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霞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