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孙郁,居民。被执行人郑学锋,居民。申请执行人孙郁与被执行人郑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宋瑞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