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23号
原告:刘静。
委托代理人:孙俊、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东。
委托代理人:周红峻、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清。
委托代理人:周红峻、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李海东、赵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静与被告李海东、赵小清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静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海东、赵小清负担。
审判员 李红鹰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