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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23号

刘静与李海东、赵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静,李海东,赵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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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23号

原告:刘静。

委托代理人:孙俊、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东。

委托代理人:周红峻、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清。

委托代理人:周红峻、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李海东、赵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静与被告李海东、赵小清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静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海东、赵小清负担。

审判员  李红鹰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